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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气瓶安全、起重机改造、场车界定等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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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场安全检查专家会提意见说现场的气瓶需要佩戴胶圈,但是反馈给气体供应商,说是根据现行法规,气瓶只要有固定措施防止倾倒可以不佩戴胶圈,目前行业普遍也都不佩戴胶圈,以下是供应商的解释:
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监总局2015年46号令)第六章第44条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佩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气瓶直立道路运输技术要求》(GB-T 30685-2014)第5.3.2条:固定在集装篮内的气瓶,可不佩戴防震圈;第5.4.2:分组捆装固定在车体内的气瓶,可不佩戴防震圈。
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并没有明确规定。
请问气瓶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气瓶做好固定,是否还需要佩戴胶圈?
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已废止,气瓶是否佩戴防震圈应满足相应的规范标准要求。

问:您好,一单位想把一台流动式轮胎起重机通过改造改成一台固定式门座起重机,实施改造的单位具备特种设备相应的起重机的改造和制造资质,但该台产品改变了产品的原有设备类别,请问是否可以进行这种改造?
答:您好,不可以。

问:场车规程和实施意见均未进一步明确的三区两个问题,特请教如下:
1、物流园区,是否包括单个的物流公司
2、旅游点的名字花样繁多,如何确定是旅游景区,是否以旅游局的批文为准
望明确指示。
答:您好,关于物流园区、旅游景区的界定,建议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1条的基础上,以其实际用途的性质判断为宜,与公司数量、是否有批文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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