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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使用单位的界定
发布时间: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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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专家好,《使用管理规则》2.1.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了界定,其中“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那么双方签订合同时能否细化双方责任,比如以甲方名义办理使用登记并完成定检工作,乙方负责维护保养、制度预案制定、档案管理等实际管理工作?甲乙双方谁的工作出现问题,谁就是使用单位,也就是我们的行政相对人?
答:“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向属地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即为“使用单位”,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2条履行相关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

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一般是特种设备产权单位。
2.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3.如特种设备属于共有,共有人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委托人是使用单位。
4.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5.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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