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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特种设备相关信息汇总
发布时间:
2022-06-01
来源:
—— 留言 ——

【标题】监督检查办法和监督检查规则的关系
【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已发布并将于7.1施行,但未提及监督检查规则是否作废,请问:这两个文件是同时执行吗?
【回复】您好,《办法》将于7.1实施,在此之前《监督检查规则》并未废止,请您关注总局网站,相关内容将会在此更新。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6-01
—— 留言二 ——

【标题】特种设备分包问题咨询
【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您好。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被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想咨询了解一下原监督监察规定中“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是否已被废止,即转包、分包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是否合法,谢谢。
【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6-01
—— 留言三 ——

【标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单位内编号、设备使用地点(没有进行移装)如何变更
【内容】我们在企业在办理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拿到使用登记证后,遇到了以下两种企业申请更改登记证上信息的情况:1、因申请时填写错误或者地址更名(没有进行移装)要求更改证书上的设备使用地点;2、因申请时填写错误或者企业自身调整要求更改证书上的单位内编号。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的情况只有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名称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这5种变更都不适用于更改单位内编号和设备使用地点(没有进行移装)。
请问总局领导,1、企业可以申请更改登记证上单位内编号、设备使用地点(没有进行移装)吗?;2、如果可以申请更改,应按照哪种变更类别办理?;3、如果可以申请更改,办理时应该收取哪些资料,收取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表、变更的情况说明合不合适?
【回复】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变更登记只在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名称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的情况下允许变更,如若您由于当初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使用登记信息错误,建议您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解决。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6-01
—— 留言四 ——

【标题】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未变更如何处理?
【内容】企业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如住所、名称、地址、许可范围等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如何定性处理?违反了哪一条?
特设法和监察条例中均无规定,难道任由企业随意变更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6-01
—— 留言五 ——

【标题】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内容】请问:在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假如上份检验报告仍在检验有效期内,在其他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重新做检验才能办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变更?能不能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比如一台设备2012年4月投用,设计使用年限10年,应该在2022年4月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检验机构在2021年4月对该设备出具的定检报告下次检验有效期为2024年4月。在2022年5月办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变更时,能否用有效期内的报告办理变更?还是说需要重新出具一份新的检验报告才能办理?)
【回复】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2.14的规定,达到特种设备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6-01
—— 留言六 ——

【标题】关于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资料缺失无法办理过户的问题
【内容】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设备过户(变更使用单位)时,经常有使用单位存在出厂合格证丢失的问题。关于此问题,总局在2016年回复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函中提到: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但在实际办理中,使用单位往往因为年代久远而找不到原制造单位。在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制造单位补齐合格证等资料时,其他制造单位的答复往往是无法补办,因为不是原制造单位,无相关数据参数且害怕有相关的法律风险等原因无法补办。
因此现向总局提问:
如遇到使用单位无法提供合格证,原制造单位因年代久远已不存在且有资质的制造单位不愿意出具合格证的情形时,过户手续应当怎么办理?可有其他途径的解决方法?
【回复】特种设备事关生命财产安全,无法按要求补齐资料的,不能办理使用登记。建议您购买资料齐全,设备状态好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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