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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气瓶相关信息答疑汇总
发布时间: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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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如执法人员持有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则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请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意见是不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违背,是不是还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来执行。
答不违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提及的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和安全监察员证件均属于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问:请问充装氦气等惰性气体是否需要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8.4款规定,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气瓶充装需要取证,我们理解氦气等惰性气瓶充装无需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请问这个理解是否正确
答:不违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提及的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和安全监察员证件均属于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问:A公司(气瓶充装单位),B公司(瓶装气体经营单位,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C公司(气体使用单位),C公司使用的气体为B公司配送,B公司配送的气体为A公司充装。如果A公司充装时气瓶未超期,B公司配送给C公司时,气瓶已超期。
请问:1.B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出租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
2.A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未向气体使用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答: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取得充装许可,并按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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